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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1〕58号
2011-10-1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549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16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1〕58号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12日

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1〕5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文件下载:

2011-10-12桂财税〔2011〕58号转发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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